发布时间:2025-02-26 16:28:58
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下简称气科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是经人事部批准独立招收博士后的单位(下简称工作站),为使工作站管理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以及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精神,结合气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中国气象局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通过气科院博士后工作站的平台,为中国气象局的科研及业务不断引进、培养高层次、高素质的优秀人才,从而不断提高中国气象局的科研创新能力,推进气象事业的科技进步。
第三条 工作站接受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中国气象局有关职能司和气科院的领导。
第二章 工作站的组织领导和职责划分
第四条 气科院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的执行以及落实中国气象局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具体管理职责由气科院研究生院负责。
第五条 研究生院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1.负责制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年度招收计划以及有关管理制度。
2.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宣传工作。
3.组织审核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资格和期满出站的学术水平,办理进站和出站手续和工作站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人事档案材料和科技成果材料的归档工作等。
5.组织材料参加相关机构组织的博士后工作站评估。
第三章 合作导师的招收资格和职责
第六条 工作站每年根据气象事业发展的需求,制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年度计划。
第七条 凡需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作导师,均须向工作站提出申请。合作导师应为本学科、专业的专家和学科带头人,并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如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须聘请一名与其研究课题相关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共同指导。
第八条 申请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作导师提供的研究项目,应属本单位正在承担的国家级或省部级的重点科研项目,须有充足的科研经费。
第九条 合作导师所在的单位应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部分福利待遇。
第十条 合作导师对申请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已取得的科研成果以及项目提出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严格考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应具有博士学位且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不到36周岁生日)以下,不接收从事第二站及以上博士后研究工作人员的申请。
第十二条 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以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为主,且必须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不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
第十三条 招收博士后以来自其他单位或其他一级学科人员为主,鼓励学科交叉、人才交流,博采众长,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
第五章 报名申请手续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凡申请来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可随时向工作站提出申请,申请人员应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
2.《博士后进站审核表》;
3.《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博士后进站审批表》;
4.本人的科研成果、学术论文、身份证及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毕业单位学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如系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现役军人身份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所在部队同意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包括脱产证明);
6.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除上述1-3项材料外,还应向工作站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中外合作办学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外籍人员可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博士学位认证书。
第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前需进行全面的身体健康检查,对检查不合格者,不能坚持正常科研工作或发现患有严重疾病(如精神病、癫痫病、恶性肿瘤等)不适宜进行科学研究的,取消进站资格,将其退回原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 工作站组织5人及以上专家组(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不少于1人),对申请进站博士后进行答辩考核,并对确定博士后是否进站形成评审意见,拟从事博士后人员登录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进行注册,并按照系统提示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并上传证明材料原件的扫描件,我院进行初审后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核准并签发进站通知书及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 已批准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凭进站通知按时报到。如有特殊情况未能按时报到的,须提前向工作站说明情况。无故逾期超过半个月的,取消其进站资格。
第十八条 外籍人员进站与国内博士后研究人员执行同样政策,外事方面的管理事务按照北京市出台的外籍人员在华工作、居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须与工作站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协议书中包括博士后在站期间详细、严谨的研究计划,拟达到的预期目标,明确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工资福利待遇。协议书一式三份,博士后、合作导师和工作站各一份。对博士后的在站管理、中期考核及期满考核都以协议书为准。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后按时出站。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再签订补充协议,可适当延长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应遵守气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按协议规定自觉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3.未经同意,擅自出国(境)或者出国(境)逾期1个月不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工作站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或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7.进站逾半年,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8.协议中规定的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七章 经费管理及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对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对进站前未进行过职称评定的博士后人员,可认定中级职称。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享受与同岗位职工相当的工资福利待遇,其经费由合作导师项目、工作站经费共同承担。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为24个月,延长期内待遇在补充协议内规定,气科院和工作站原则上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中国气象局每年为每名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一定数额的经费,用于支持博士后非科研费用支出以及工作站的日常管理经费等。
第二十六条 中国气象局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博士后公寓。博士后研究人员应遵守本局住房管理的各项规定。在站博士后如选择不入住博士后公寓,可按规定享受住房补贴。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进站后可参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通过工作站向全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
第八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户口随迁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被录取后,凭博管会介绍信可落户我院集体户口,博士后户口为限制迁移户口,其配偶及子女户口不可以随其一起迁转。符合出站办理落户要求的博士后人员,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落户接收单位集体户(有人事委托关系的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博士后人员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接收单位所在地的个人房产(房产须符合当地户政管理部门落户条件)。
第二十九条 进站时未将人事档案转至设站单位的博士后人员,不予办理本人落户及出站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落手续。
第三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子女可随其流动,享受当地常住居民子女就学的同等待遇。如有需要,凭全国或省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介绍信办理其未成年子女的入托、入学等手续。如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为设站单位所在地居民,其入幼或入学手续不通过博士后途径解决,按照当地居民的办法办理。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未分配工作即出国,其本人户口应迁回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家庭户口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办理其配偶及子女户口迁落手续。
第九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按照进站协议,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必须出站。期满前一个月,博士后需向工作站提供《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需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总结报告》。工作站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以及工作表现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出站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对协议中预定目标未完成的,经考核评定为不合格者,作退站处理;符合优秀博士后条件者可在出站后一年内申请气科院优秀博士后评选。逾期出站博士出站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博士后工作期满未申请延期或延期未获批准的博士后,应及时办理出站或退站手续,逾期一个月不办理的,按自动退站处理。退站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出/退站时,应尽快结清与工作站的所有关系并办理离院手续。博士后举行出站报告后如因个人原因超过一个月不办理离院手续或退站一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其档案、户口将退回原单位或生源地人才交流中心。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程序如下:
1.出站前须向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提交研究工作报告和学术论文(或出版证明)。
2.工作站对博士后的政治思想、学术水平、业务能力、科研成果等进行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
3.博士后出站研究工作报告须事先由博士后工作站组织2名相关专家对报告进行评议,评议通过后,方可举行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会。
4.工作站组织5人及以上专家组(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不少于1人)听取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工作汇报,专家组按照进站时签订的协议书,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报告情况和专家评审的意见,对博士后的研究工作报告给出是否同意出站书面评定意见及确定考核等级建议,达到考核优秀或合格者方可办理出站手续,考核不合格者按退站处理。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分配工作,除与原在职单位或定向委托培养单位有聘用(劳动)协议的人员外,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三十七条 对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工作站颁发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统一印制的《博士后证书》。
第三十八条 如果博士后人员提前完成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工作站批准,可以提前离站,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第十章 优秀博士后标准及要求
第三十九条 设立优秀博士后专项奖励,由院专项经费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税前)。
第四十条 优秀博士后须同时满足以下两方面要求:1.两年内按期出站,达到协议要求,在站期间未出现过任何违规违纪情况;2.在站期间完成的成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在气象相关研究方向的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方面的独创性贡献,完成2篇以上(含)2区SCI论文并获批主持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在气象相关研究方向的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方面的独创性贡献,完成3篇以上(含)2区SCI论文;(3)解决气象业务服务中的关键、核心、共性问题和重大技术创新难题(司局级文件证明)。分区标准以发表文章当年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科学计量中心发布的JCR期刊分区数据为准。
第四十一条 符合优秀博士后条件者可在出站后一年内申请。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评审后公示,结果报院长常务会审定。
第四十三条 优秀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成果如存在学术造假或科研诚信问题,取消优秀博士后称号,追回奖励经费。
第十一章 博士后研究成果
第四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在合作导师(或课题小组)指导下利用所获得的科研基金(包括以个人名义申请到的所有基金)、实验场所、仪器设备等研究条件完成课题所取得的全部研究成果(包括研究结果、发明、发现、论文、著作、专利等)持有权为气科院所有,第一署名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必须是“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灾害天气国家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出站到外单位后,利用在站期间的研究条件所获得的全部研究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必须是“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灾害天气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细则作废。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