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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5-02-26 16:29:46

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提高综合素质,激发创新活力,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精神,结合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气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年下达专项经费至气科院。奖励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我院在籍且在基本学习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气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奖励名额以国家每年实际下达指标为准,在每年发布评审通知时公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按时注册学籍;

(四)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五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在科研工作和学习实践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及损失者;

(四)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成立气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与组织实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由院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任主任委员,委员由学位委员会委员、院管理部门负责人、研究生院负责人、研究生导师、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组成,评审委员采取回避制,名单须与评选结果一同公示。委员应全部出席评审委员会会议和参加投票表决。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七条  评审应根据学科特点,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业成绩为基本条件,对于学术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科研成果;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专业实践成果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11月份完成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研究生院每年提前发布评审通知。

第十条  研究生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参评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可以使用硕士研究生阶段未获得国家奖学金的成果。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参评研究生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采用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参评人员需获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者方可作为获奖候选人。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评审会议进行记录并撰写会议纪要进行归档。

第十四条  获奖候选人名单提交院长常务会审定,确定获奖人选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常务会研究,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评审过程中如发现学生弄虚作假,将直接取消其评选资格。如果在获奖后发现申请材料弄虚作假,将追回证书及奖学金,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十八条  每年12月15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九条  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